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01 申请报告; 02 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03 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应含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其他财政要求); 04 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05 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06 本单位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07 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08 本单位事业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09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10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