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结合曲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主要目的是摸清办学家底,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监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及编写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分析清查盘点结果,总结资产管理情况,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管理情况总结。
第六条 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协作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完整反映学校各类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使用效益等基本情况,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一般按年度和月份进行报告;年报以前一年年底的数据为基准。年度报告一般采取综合报告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专项报告的方式。一般应在上半年完成。月报是每月9日前以上一月底数据为基准上报。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等;
(二)学校本年度国有资产清查的结果,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效与经验、问题及原因;
(三)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四)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报表及统计数据;
(五)学校土地、房产及构筑物、大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车辆等主要资产的数据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月报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处置、收益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相互衔接,分析报告内容全面详实,不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编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月报,并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相关内容可以编入学校年鉴、校长报告书等,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针对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应积极落实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映在次年的报告中。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不断健全学校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