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大校字〔2018〕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 号)、《山
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鲁财
资〔2013〕92 号)、《曲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8〕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办学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
学校不允许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有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
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或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
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
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职能,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制订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产权界定、建账登记、对外投资、资产租赁、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经营活动;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和经营性房产及土地的对外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署、租金收缴、数据统计、报批报备等工作。
(五)负责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业人员完成招租工作;
(六)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策,拟定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措施、资源配置及重大事项处置等实施方案。
(二)组织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修订完善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校授权的对外投资、股权、产权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相关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六)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七)负责学校投资企业的、尚未划转企业的管理工作和僵尸企业关门清算工作。负责学校投资企业的产权管理及各类国有企业资产财务报表的编制。
(八)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决算报表和月度快报。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范围: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
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供申办资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归口管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核查;
(四)材料核实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并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六)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七)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八)学校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应含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其他财政要求);
(四)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本单位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七)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本单位事业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和法规
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条 学校对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 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
(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四)单独账面价值 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 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对外租赁的,学校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或市场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财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坚守、免收、缓收。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将当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预计收入情况如实上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监督所属部门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租金的收缴入账、收入的税金上缴、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与拟定出租、出借资产的基础租金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招租工作、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出租、出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研究后,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用途与申请不符的;
(六)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条 对于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未全额上交租金的、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