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大校字〔2018〕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曲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8〕30 号)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及其权利。
第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以及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
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
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四)组织无形资产清查、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五)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六)参与学校用无形资产的投资与决策;
(七)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与相关方签订合同;
(八)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负责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包括各院系、各部门和各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五)协助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计价与账务处理
第八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九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方能计价。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八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
(四)如需评估或产权变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无形资产使用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五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主管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批复意见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的监管,发现问题,寻求法律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