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曲师大校字〔2018〕4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验收行为,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按《曲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7〕67 号)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形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增值。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在资产购置或接受捐赠完成后,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入账。如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且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第五条  验收方式

    (一)使用单位验收

    对于零星采购的小型设备、小型工程、低值易耗品等,由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对于集中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大型仪器设备等,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新增教学、科研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验收由使用单位与供货方提出验收申请,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图书资料类资产验收由图书资料供应方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图书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与工程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基建处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四)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和校园配套设施维修、拆除等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与工程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除上述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之外的新增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家具以及其他公共采购对象等,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责任人填写资产验收清单,属于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  

    第七条  验收内容

    (一)现场勘验:主要是检验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二)测试:主要是对资产的性能、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三)清点:主要是对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第八条  资产验收时间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 5天内验收完毕;

    (四)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 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因未能按时验收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九条  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如与采购合同不符,必须提交项目变更相关手续,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条  及时收集验收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送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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