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大校字〔2018〕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 号)、《曲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8〕3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资产的产权转移及注销。
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房屋及构筑物、车辆、材料、树木等。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校内使用单位之间)、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资产处置原则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资产处置:
1.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2.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闲置资产;
5.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6.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7.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8.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9.建造年限久远,无改造价值的建筑物;
10.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11.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1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13.学校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进行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资产处置申请
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请单》交资产管理处。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资产处置部门通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同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报告单要填写处置方式、处置原因。
2.单价在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仪器设备、房屋、车辆的处置申请与其他资产处置申请分开,说明申请原因,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审核。
3.树木及其他不在账资产处置,申请原因要详实说明。
第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
待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曲阜师范大学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1.曲阜师范大学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并给出处置意见。
2.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3.对学校具有审批权的资产进行处置时,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意见,处置相应资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学校审批权外的资产进行处置时,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意见,上报教育厅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审批意见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
第八条 处置资产的回收
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报废仪器设备、电子产品类资产等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无残值的待处置资产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处理。
第九条 处置资产的处理
1.批准处置的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在校园网“曲师大资产管理群”公布,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拨。
2.捐赠教学基地、对口支援单位及贫困地区。
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电子产品类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0〕77 号)规定,报废电子产品类资产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4.对残值较大的处置资产(出售资产、房屋拆除),以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理。
5.对量小报废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按值作价。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曲阜师范大学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王继锁
副组长:赵景龙 李宪奎 隋献福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海龙 王强德 孔德玉 冯媛媛 杨 革 张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