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曲师大校字〔2017〕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房屋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公用房屋,充分发挥房屋资源最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含校内外)。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公用房屋必须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公用房屋管理逐步推行使用单位向学校缴纳房屋资源调节费的办法,建立公用房屋管理使用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领导公用房屋管理与使用工作,学校公用房屋实行公用房屋管委会、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用房屋的产权登记;

    (二)负责拟定公用房屋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用房屋的分配和调整;

    (四)负责组织公用房屋处置论证、报批;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六)负责经营性房屋出租的审查报批、招租和监管;

    (七)参与公用房屋建设规划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用房屋按用途进行分类,按类指定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具体分类如下:

    (一)教学用房是指学生用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微格教室等,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二)实验用房是指教学科研用实验室,由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三)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群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学机构各部门办公用房、会议室等,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四)学生宿舍用房是指校内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

    (五)经营用房是指学校用于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服务和对外租赁的房屋,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六)辅助用房指上述规定外的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公用房屋配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定归口管理公用房屋分配方案;

    (三)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清理房源,及时回收闲置公用房屋。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房屋的内部安排、调整,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用房屋使用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公用房屋;

    (二)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三)各使用单位严格遵循按类使用原则,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变更公用房屋使用类别和用途;

    (四)各类公用房屋如需进行房屋结构等改造,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房屋结构改造形成房间数量变化的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屋卫生及设施的维修、维护、改造管理和水、电、暖、气的正常供给等工作。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公用房屋的网络线路的维护、维修与改造,提供网络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保卫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学校公共房屋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因规划、建设、开发、发展需要,在学校所属土地上新建、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使用学校公用房屋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12〕137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


曲阜师范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



主  任:张洪海

副主任:王继锁  杨  冰  冯  冲  辛  杰

成  员:乔正高  杨永明  胡钦晓  李兆祥  赵景龙  隋献福  李宪奎  王  刚  左兴才  杨  革  孔令军  徐新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李宪奎(兼)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刘新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