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鲁教财函〔2018〕8 号

发布时间:2018-03-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鲁教财函〔2018〕8 号


厅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18〕1号)精神,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资〔2017〕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厅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高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高校要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高校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高校要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同时,高校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高校处置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其中: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 号)规定执行。
    (二)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高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厅备案。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
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规范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高校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高校,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高校要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及时将资产处置信息录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六、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高校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高校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七、加强资产绩效考核评价
    高校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高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将加大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加以改进。高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考评等工作。  
    高校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 5 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 3 月 2 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廖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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