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2013〕9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四)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其他资产租赁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调整,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