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鲁财资〔201392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四)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其他资产租赁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调整,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本通知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1223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廖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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