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2011〕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租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以下统称《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制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租赁合同中必备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
请转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